各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皖农合函〔2020〕189号),以及我市《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黄办﹝2018﹞33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市示范家庭农场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认定工作,并组织推荐申报省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社、示范农场评选、推荐条件
1.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达到黄山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见附件1)。
2.市级示范合作社应达到黄山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见附件2)。
3.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含本次评选认定的市级示范)中推荐申报。
二、评选、推荐程序和办法
1.申报市级示范的,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县级农业部门申请,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根据掌握的情况,择优推荐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参加市级示范评选。
2.推荐申报省级示范的,区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要严格按照省申报文件确定的程序要求,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择优推荐。
3.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县上报的参加市级示范评选和拟推荐申报省级示范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对照市级和省级评选条件和标准,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材料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评定的市级示范社、示范农场;对拟推荐申报省级示范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农业农村局行文推荐申报。
三、名额分配
市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各区县按发展规模,择优推荐申报,认定数量按评审结果确定;省级示范农场计划数7家,示范社计划数5个,各区县分别推荐1-2个,进行竞争性申报。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
申报市级示范和推荐申报省级示范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1套(包括申报市级示范,同时推荐申报省级示范的合作社、家庭农场)、汇总表,以及申报文件于4月中旬报市农业农村局。
申报市级示范的材料格式、内容比照申报省级示范材料进行。
五、有关要求
1.各区县要结合这次评选和推荐活动,加强对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加快培育和壮大一批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合作社、家庭农场。
2.各区县要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审核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的有关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真正把那些经营服务良好、带头作用较强的合作社、家庭农场推荐上来。
3.同等条件下,土地股份合作和“三变”改革试点合作社优先推荐;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开展托管半托管、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合作社优先推荐;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计划生育家庭、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优先推荐;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旅游类和种养结合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推荐;带动贫困农户多的优先推荐。
4.严明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申报资格。
联系人:李开文;电话:2320221;邮箱:hsnwjgk@126.com。
附件:1.黄山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黄山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3.安徽省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皖农合函〔2020〕189号)
2020年3月13日
附件1
黄山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按照《黄山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指导意见(试行)》(黄工商个〔2013〕133号)规定,在农业部门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两周年以上,并按照我省《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24号)要求,按时完成年度报告工作。
二、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常规粮油种植达到100亩以上,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茶叶、蔬菜等经济作物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种植其他品种,经营土地面积规模应达到5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1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山泉流水养鱼池塘达8口以上;
林业:经营规模300亩以上;
种养业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三、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五、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六、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七、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对周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八、注重生态效益,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必须建立且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并上墙;注重社会效益,发挥示范性作用,对周边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具有较大影响。
九、遵守当地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雇佣工人有正式劳动合同,农场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十、家庭农场必须录入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附件2
黄山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满两年以上,并按照我省《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24号)要求,按时完成年度报告工作。
二、证照齐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三、组织机构健全
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
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强
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农业生产,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20户以上;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人以上;带动非成员户达到200户以上;贫困村的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5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脱贫。
六、生产经营规模大
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重点为当地的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粮油、茶叶等经果林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露地蔬菜500亩,大棚蔬菜10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肉鸡年出栏10万只、其他禽蛋存栏2万只以上;水产养殖30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作社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农机服务合作社,机械设备20台以上;其他合作社按业绩评定。
七、社会声誉良好
守法诚信经营,示范带动作用强,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各级农业等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农展活动和各项工作。
八、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
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九、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
指导合作社录入农业部“新农直报系统”。